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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向法院提供的资金交易记录是玖富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图1)。
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一、玖富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资金交易记录存在下列问题:
1、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为啥不出具其存管系统中自录的资金交易记录?
2、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资金交易记录能跟出借人实际出借的资金对上吗?
3、玖富提交的资金交易记录账单格式非银行格式,无银行的业务鉴章。
4、《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是玖富在支付后伪造的,其中的借款人及转让人无身份信息、无住址、无联系方式,该协议的签名系玖富伪造。
5、交易记录中的撮合服务费、账户管理费(F8)是玖富伪造的,该项费用无出处,出借人的银行卡中无该项支出。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但是,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向法院提供的资金交易记录及回复函中仅加盖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公章,沒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图2、图3);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是否有内鬼在协助玖富伪造证据欺骗法院?
